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程海河 近日,新疆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麻某等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一審判處兩主犯麻某、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0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麻某、徐某在開辦某肉製品公司期間,為獲取高額利潤,二人私自於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間,以每公斤19元至25元不等的價格從王某、劉某等人處收購病死、死因不明及未經檢疫的牛馬肉36噸,將其加工成熏馬肉、熏馬腸,並添加滷料將病、死牛馬肉冒充鹿肉、駱駝肉、氂牛肉加工成雪山鹿肉、大漠駝肉、氂牛肉等肉制產品,在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檢驗及企業自檢的情況下,進行包裝出售。銷售渠道包括,將上述肉製品發往該肉製品公司下設的三個專賣店、伊寧市多家超市、酒店、八縣各超市、市場等進行銷售。僅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間,假冒的雪山鹿肉、大漠駝肉、氂牛肉的銷售金額總計77.8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麻某、徐某作為肉食品生產企業的負責人、銷售人,為牟取利益,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兩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第九條也明確規定,制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等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犯罪,依法從嚴懲處。據此,法院一審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0萬。  (原標題:兩被告一審獲刑十年並處罰金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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